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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关于绩效分配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

2017年02月16日 00:00  点击:[]

绍学院元培〔2016〕268号

根据《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》文件精神,在2015年分配的基础上,结合我院实际,现对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。

一、专任教师担任行政职务补贴标准为:系副主任、部主任:100当量课时;系(部)主任助理:70当量课时。

二、非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教职工担任党支部书记的,人均享受0.4万元/年的管理工作补贴。根据学院要求承担其他跨岗任务的,参照此标准,由学院审核后执行。

三、正高职称享受教授待遇,副高和博士享受副教授待遇,中级和硕士享受讲师待遇。

四、工作满10年的职员,原岗位等级为八级的调整为七级。

五、本规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,报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,制度适用期自2016年1月1日起。

六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

2016年12月30日

上一条: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劳务派遣(劳务协议)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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